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規范
發布時間:2020-07-31 作者:金能電力 來源:金能電力 點擊:
一、安全工器具室應設專人保管,責任落實到人,工器具室應保持潔凈衛生,不準堆放任何雜物。
二、工器具的領用應造冊登記,出庫使用時應檢查合格后,方可發出,不準存在隱患的工器具出庫使用。
三、工器具使用后應及時入庫,并進行消帳登記,移交時保管員要當面清點查驗,如有損壞,應注明原因,及時申報更換,否則,不得放入個人工器具柜內。
四、個人工器具應按規定定置擺放,做到擺放整齊。工作服、絕緣鞋要保持清潔,否則,不得入柜。
五、對無故損壞的個人登高工具,如未在更換周期,由個人按原購買價格的50%進行賠償,方可以舊換新。
六、個人工器具的平時擺放不得缺項,以保證施工需要,如無正當原因缺項或造成施工中無工具使用的,罰責任人20元。
七、除每半年做一次靜負荷試驗外,保管人員每月應定期對個人安全工器具進行一次詳細的外觀檢查,并要有檢查登記,確保完好性。
八、個人工器具只允許在所的統一工作安排下方可使用,嚴禁外借或干私活,確保施工需要和安全工作“雙控”的需求,以免造成施工延誤等后果。
九、各部門安全員是本部門安全工器具的管理人員,負責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規定、制度,負責監督、檢查所屬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及使用情況,審查安全工器具(型號、廠家)的有效性,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的試驗、保管、使用、修理和報廢情況。
十、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應設定點存放,并安排專人檢查。
十一、部門應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職責、分工和工作標準。
十二、部門應建立安全工器具臺帳、清冊,并抄報安全監察部。
十三、公用安全工器具設專人保管移交,個人工具自行保管。使用前應按照規定進行檢查,無異常方可使用,并應有按規定執行的定期檢查記錄。
十四、安全工器具的購置應由安全監察部、物資供應部以及各部門(專業))安全人員從經濟、技術等方面進行調研、比較后確定符合有關標準的廠家、型號,按照規定的渠道訂貨。
十五、購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須是省級以上勞動安全部門公布認定合格產品。新購產品必須具有以下證件:①產品許可證,②出廠試驗合格證,③產品鑒定合格證書,④使用說明書。
十六、新購進的產品到貨后,需經安監部、物資供應部和購置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。
十七、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部門統一安排,經安全監察部審批后執行相關程序。
十八、安全員負責監督本部門安全工器具的申報配置計劃,領用、發放,并負責建檔、登記工作。
十九、安全工器具根據各崗位的實際情況配置。
二十、安全工器具的試驗由安全監察部指定本單位各類安全工器具的電氣、機械試驗部門,統一組織定期試驗工作。
二十一、部門安全員按照安全工器具試驗周期規定,安排到指定部門進行本單位的工器具試驗。安全工器具的試驗責任部門,按照《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》進行安全工器具的試驗工作。
二十二、安全工器具經試驗合格后,必須貼上“試驗合格”標簽,并出具兩份試驗報告(一份交運行部,一份由試驗部門存檔),試驗報告應保存兩個試驗周期。
二十三、使用中或新購置的安全工器具,必須試驗合格。未經試驗及超試驗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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